广西区司法厅2016年度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体检公告
2016-11-29 15:20:05   来源:   评论:0 点击:

根据《2016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公告》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规定,现将自治区司法厅政法干警招录体制改革试点招考体检的

根据《2016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公告》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规定,现将自治区司法厅政法干警招录体制改革试点招考体检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体检人员名单

根据职位计划录用人数与体检人选1:1的比例,按照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梁万梧等52人为体检人员(名单见附件1)。

请入围体检的考生认真阅读《公务员录用体检考生须知》(见附件2),于体检当天持本人身份证、笔试准考证、面试准考证、1张两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等按时到达集中地点参加体检,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二、体检集中时间和集中地点

体检集中时间: 2016年11月30日上午7:00

体检集中地点:自治区司法厅(南宁市星湖路北二里1号)办公楼前。可乘坐3路、20路、33路、34路、51路、60路、65路、80路、86路、215路到“星湖路北二里路口站”下车前往。

三、体检项目及标准

体检项目及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规定执行。我厅招录职位全部为人民警察职位,还要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规定执行。

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的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当场告知考生并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当场告知考生并安排当场复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当日、当场复检只能进行1次,仍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项目,不再择日进行复检。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论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我厅提交复检书面申请。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除当日、当场复检项目外,复检项目须严格保密。

考生在规定时间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同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四、体检人选递补

体检不合格或自愿放弃体检资格的,从同一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五、其他

(一)体检所产生的费用由考生个人自理,约需320元(预备500元),请自备零钱。

(二)考生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病史的,给予不予录用的处理;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并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本公告发布以后,考生放弃体检、考察资格的,记入公务员录用诚信档案。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蒋 铁  0771-5881741

电子邮箱:zfzlsf2016@163.com

 

附件:1.自治区司法厅2016年度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体检人员名单.xls

 

         

         2.公务员录用体检考生须知.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1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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