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聘3人公告
2015-06-16 09:55:35   来源:河池人才网   评论:0 点击:

根据《河池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调配管理办法(试行)》(河人社发﹝2012﹞142号)等有关规定,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决定公开选调3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选调

根据《河池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调配管理办法(试行)》(河人社发﹝2012﹞142号)等有关规定,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决定公开选调3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职位、名额

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层机构: 河池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科员3名。

二、选调范围、对象

广西壮族自治内在职在编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选调条件

(一)自觉拥护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理想信念正确坚定;热爱住房城乡建设工作,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勤奋敬业,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清正廉洁;服从领导,大局意识、组织纪律观念、团结协作精神和集体荣誉感强。

(二)适应工作能力较强,有较好的组织协调、公文写作和语言表达能力;

(三)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工民建相关专业毕业;具有2年以上从事建筑管理工作经历。

(四)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在现单位工作满1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或合格以上;

(五)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0年6月15日以后出生);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相关规定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受处分期间或未满期限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工作地区、工作单位、最低工作时限等有限制性规定的人员;见习(试用)服务期未满的人员;约定服务期限未满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选调工作所涉及的学历、工作年限等有关资格条件的时间计算,均以2015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

四、选调的方法和步骤

本次选调工作按照报名、资格审查、面试、考察、讨论决定、体检、公示、试用、办理调动等程序进行。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4年6月15日—6月30日上班时间(双休日不接受报名)。

2.报名地点:河池市江南东路29号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五楼人事教育科。

3.报名方式:现场报名或电子邮件。

4.报名要求: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1)《2015年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开选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表》1份;(2)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户口簿、身份证、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各1份;(3)现工作单位同意报名证明1份;(4)个人自荐材料(材料内容含个人简历、工作实绩等);(5)报名诚信承诺书;(6)小2寸近期同底免冠彩照3张.

上述材料(1)-(4)需经报名者现工作单位审核并加盖单位印章。

5.报名邮箱:河池市住建局人事教育科邮箱(hczjj37@163.com)。

(二)资格审查

由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职位资格条件,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列为面试人选,并于报名时间截止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格审查结果告知报名者。

(三)面试

面试时间、地点、面试方式和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四)考察

由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派出考察组,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五)讨论决定

根据考察情况,由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确定拟选调人选。

(六)体检

考察结束后,按考录普通公务员体检标准和有关要求进行体检。

(七)公示

对拟选调人员按照规定在现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或反映情况经调查不影响选调且体检合格的,确定为拟选调对象。

(八)试用期及调动

在正式办理调动手续前,对拟录用人员进行1个月的试用期考察。试用期间未发现拟选调人员有不适合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工作情形的,正式办理调动手续。

五、其他事项

(一)报考人员所持证件应真实、有效,通过资格审查或考核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报名条件规定的,取消面试或选调资格,后果由本人自负。

(二)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面试、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参加公开选调的人员,在面试、体检、考察等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一经发现,当即取消参选资格,已录用的,取消录用资格。

(四)参与公开选调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如发现违反公开考录工作规定或组织人事纪律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未尽事宜,请向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教科咨询,联系电话:0778-2303263。

本公告由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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