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裁量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内划分不同阶次,不得超过法定种类、幅度。
(二)过罚相当原则。划分行政自由裁量基准,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防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则重罚。
(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做到公平、公正,一视同仁。
(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对情节轻微及社会危害较小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方法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确定适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标准。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造成的影响等因素,以及法定从轻、减轻、从重等情形,划分不同得阶次。
三、劳动保障监察查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细化标准
(一)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1、违法收入在10000元以下的,关闭,处10000元罚款。
2、违法收入在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关闭,处30000元罚款。
3、违法收入在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关闭,处50000元罚款。
(二)违反条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细化标准:
1、连续违法行为未超过一个月的,责令改正,处500元罚款。
2、连续违法行为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责令改正,处800元罚款。
3、连续违法行为3个月以上,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三)违反条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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