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县2012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的招聘工作,根据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教师范[2012]45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公平、自愿、择优”的原则,采取面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二、招聘计划
全州县2012年“特岗计划”岗位在农村小学阶段学校设置,计划招聘教师200名,详见《2012年广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岗位设置计划表(全州县)》。
三、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招聘对象
2012年广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网上报名应聘全州县特岗教师资格审查合格人员。
(二)招聘条件
1、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农村小学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2、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和招聘岗位要求。
3、参加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且有从教经历的志愿者和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
4、我县招聘的农村小学特岗教师,一律按桂教师范[2012]45号文件要求进行招聘。
三、招聘方法、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在全国特岗招聘网(http://tg.ncss.org.cn→点击“广西壮族自治区”)或广西全州县教育信息中心网(http://qz.gljy.cn→首页“文件通知”栏)发布招聘信息。
(二)招聘
1.招聘时间:2012年7月27日。
2.招聘地点及方式:由我县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编办及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招聘小组到桂林市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地址:桂林市穿山东路10号,交通:可乘6、16、23、28、31、32、33、211路到甲天下广场[辅星路口]或穿山广场下)举行专场招聘会进行招聘。区内外报名应聘全州县特岗教师并通过资格审查的高校毕业生一律到招聘现场参与应聘。
3.参加招聘应注意事项:
(1)招聘按照“公开、公平、自愿、择优”的原则进行。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接受监督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在招聘工作中循私舞弊,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一经查实,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2)招聘在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中进行。
(3)招聘时现场验证应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对应届毕业生,查验身份证、毕业证和所在学校盖有公章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同时对专科应届毕业生还需查验师范类的有关证明;对往届毕业生,查验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等;对参加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并有从教经历的志愿者或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查验身份证、毕业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和个人求职材料(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需提供原实习学校的证明)。凡经查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取消应聘资格。
(4)通过面试方式了解比较应聘者的语言、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以及对农村小学特岗教师岗位的认识。
(三)公示拟招聘人员名单。
我县将拟通过人员名单报自治区教育厅师范教育处,待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编办审核通过后,在全国特岗招聘网予以公示,公示期至少7个工作日。
(四)集中培训与考试。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拟招聘人员进行不少于120学时的集中培训。培训结束后,由县教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公办教师招录办法组织专项考试,考试合格者发给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签订聘用合同并上岗任教。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教育局按照公办教师的录用办法,与经培训、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拟招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由县教育局统一派遣到设岗学校上岗任教。受聘教师必须服从统一安排,若在规定时间内不报到或不服从安排者,取消招聘资格。
签订合同及报到时间:2012年9月15日前(具体时间由县教育局确定并通知应聘人员)。
四、相关政策
(一)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精神,特设岗位教师聘期3年,在聘用期间,中央财政核拨专项资金,用于特设岗位教师的工资性支出。特设岗位教师在聘用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我县将严格按照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管理的通知》(桂教师范〔2007〕57号)和《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有关政策的通知》(桂教师范〔2008〕7号)精神落实相关政策。
(二)特设岗位教师享受《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人事部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中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我县将按照公办教师招录和管理办法对特设岗位教师进行招聘和管理,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对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适合继续在教师岗位工作的,及时将其调整出教师队伍并相应取消其享受的相关政策优惠。努力为特设岗位教师创造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妥善解决好特设岗位教师的后顾之忧。
(四)特设岗位教师3年聘期结束后,对考核合格,自愿留在本地学校的,我县将依据相关规定连人带编落实到具体学校,同时将其工资发放纳入县财政负担范围,保证其享受我县公办教师的同等待遇。对重新择业的,我县各部门将为其重新选择工作岗位提供方便条件和必要的帮助。特岗教师服务期满考核转岗工作严格按照《关于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服务期满考核转岗工作的通知》(桂教师范〔2009〕21号)执行。
(五)聘任期间,特设岗位教师的户口和档案关系按国家公办教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本方案由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编办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773--4819820
全州县特岗教师招聘工作领导小组
201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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