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政法干警考试:国务院的性质、领导机制和职权
2012-09-03 13:23:12   来源:   评论:0 点击:

1 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

1. 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 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

    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 国务院的领导体制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院委员协助总理工作。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

    4. 国务院的职权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4)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5)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6)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7)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8)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9)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10)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11)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12)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13)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14)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5)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16)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17)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1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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