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戒毒管理局201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体检公告
2016-06-21 16:36:46   来源:广西人事考试网   评论:0 点击: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201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规定,现将广西戒毒管理局公务员录用体检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体检人员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201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规定,现将广西戒毒管理局公务员录用体检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体检人员名单 

  根据职位计划录用人数与体检人选1:1的比例,按照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综合成绩相同时,以面试成绩高的确定为人选;综合成绩、面试成绩都相同时,定向村(社区)“两委”成员招录职位以公共基础知识测验科目成绩高的确定为人选,其他职位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成绩高的确定为人选),确定杨虎林等71人为我局201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人员(名单见附件1)。 

  请入围体检的考生认真阅读《公务员录用体检考生须知》(见附件2),于体检当天持本人身份证、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1张一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等按时到达集中地点参加体检,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二、体检集中时间和集中地点 

  体检集中时间:2016年6月25日上午6:50(星期六) 

  体检集中地点:广西戒毒管理局(广西南宁市长湖路20号)大院。可乘坐1、12、16、20、45、76、91、705路公交车到“长园长湖路口站”或“长湖长园路口”下车。 

  三、体检项目及标准 

  体检项目及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规定执行。 

  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人民警察等招录职位,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司法行政部门医学、心里矫正类职位视力项目执行标准的复函》(国公综函〔2013〕13号)和《关于公安机关看守所狱医职位录用体检视力项目执行标准的复函》(国公综函〔2013〕20号)等规定执行。 

  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的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当场告知考生并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当场告知考生并安排当场复检。按照《公务员录用按《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项目(如视力、色盲、听力、嗅觉等)均不进行复检。 

  当日、当场复检只能进行1次,仍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项目,不再择日进行复检。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论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复检书面申请。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除当日、当场复检项目外,复检项目须严格保密。 

  考生在规定时间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同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四、体检人选递补 

  体检不合格或自愿放弃体检资格的,从同一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五、其他 

  (一)体检所产生的费用由考生个人自理。 

  (二)考生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病史的,给予不予录用的处理;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并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本公告发布以后,考生放弃体检、考察资格的,记入公务员录用诚信档案。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陈警官、刘警官 

  0771-2299232、2299155、0771-2299276(传真) 

  附件:1.自治区戒毒管理局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入围体检人员名单.xls
      

         2.公务员录用体检考生须知.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戒毒管理局 

  201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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