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时评:杜绝对行贿犯罪“法外施恩”
2015-07-29 08:43:19   来源:   评论:0 点击: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日前在接受访问时表示,现实中,一再出现受贿者因贪入狱,而行贿人却逍遥法外的情况;行贿犯罪是受贿等职务犯罪的重要诱因,应坚决杜绝对行贿犯罪“法外施恩”。  有数据显示,2014年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日前在接受访问时表示,现实中,一再出现受贿者因贪入狱,而行贿人却逍遥法外的情况;行贿犯罪是受贿等职务犯罪的重要诱因,应坚决杜绝对行贿犯罪“法外施恩”。


  有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查办行贿犯罪7827人,同比上升37.9%;今年一季度查办1891人,同比上升6.1%。行贿犯罪与受贿犯罪是对“孪生兄弟”,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这两种犯罪的处罚却并不“对合”,主要表现为对行贿犯罪处罚宽缓。原因是多样的。费孝通曾指出,乡土中国是个“礼治”的社会,崇尚“礼尚往来”,使得“来而不往非礼也”、“官不打送礼的”等处世观念在很多人头脑中根深蒂固。一般人看来,送人情与行贿之间实际上并没有泾渭分明的界限,正因此,社会普遍认为行贿出于无奈,没有意思意思就不能获得公正对待,对行贿者表现出同情、宽容。在司法实践中,目前侦查人员发现和证明犯罪主要依靠行贿、受贿双方的供述,如果行贿人不予配合,案件将很难突破,这决定了行贿人可以拥有一定的谈判优势。而在审判过程中,行贿罪中“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要件限制了行贿罪的适用范围,同样引起争议,因为很多行贿人并没有准确的不正当利益诉求,但攀上高官所付出的成本总会在日后不断获得回报。


  对行贿人、受贿人处罚的不对等,并非我国所独有。在西方司法体系下存在“控辩交易”的司法制度,这是指在司法审查的前提下,刑事案件的检察官和被告双方达成满意的倾向性意见的程序。它通常包括被告人为得到比可能受到的指控相对较轻的量刑,而作出承认一个较轻的犯罪或数个指控中的一个或几个的有罪答辩。这一司法设置因为牺牲了司法应有的公正性而受到争议,却一直发展迅速,因为它很好地解决了司法资源有限性的问题,避免了不必要的浪费。


  随着反腐节奏不断加快,人们开始认识到疯狂行贿的危害丝毫不亚于受贿,尤其是“围猎”干部的行为。在查封一些贪官财产时,竟然搜到瞠目结舌的现金……让人不得不诧异于行贿力量的强大与疯狂。早在2009年,备受关注的黄光裕案件宣判之后,对行贿人予以有效追究,就被认为具有风向标的意义。除了司法实践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再次明确了行贿罪的追诉标准,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万元以上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打击行贿者而言,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能够及时甄别、发现并查处那些变相隐蔽的新型行贿方式。一些传统的行贿方式,比如赤裸裸的权钱交易已变得不那么流行,行贿者开始围绕此挖空心思、多方钻营。另外,要提升贿赂犯罪的侦查水平,拓宽技术侦查手段在侦破贿赂犯罪案件中的运用范围,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通过手机短信、网络监控、微信、微视等渠道发现线索和证据,而不仅仅把破案突破口寄希望于行贿人口供之上。


  更多时候,对行贿人的“法外施恩”是迫于无奈,从宽处理是为了获取破案口供。只有通过提高侦查水平,进而摆脱对行贿人口供的依赖,并完善关于行贿犯罪的刑罚规定,才能从根本上惩处“围猎”的行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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